2006年6月2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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乾隆年间 为争一块山地 乡民状告和尚 和尚屈打成招 县令核对笔迹寻得铁证——
两宋至明清 土地交易红契为证
何剑

  在古代,地产交易是以红契为依据的,官员也往往把民事案件当作刑事案子来处理。发生在清代乾隆年间的一起地产纠纷案件真实地反映了这一点。这个案子的原告是当地乡民,被告则是附近庙里的和尚。

  古案回眸
  一份地产两样说法  是买是占各执一词
  据乡民称,和尚伪造田契,侵占了他家祖上遗留下来的一块山地,用来埋葬死者。和尚则辩解说,山地是他师祖于雍正年间从俗家父亲的手里买来的,并非伪造田契。但乡民反驳说,他父亲曾于前任县令任内与邻人发生过地产纠纷,如果这块地早在雍正年间就已经卖出,为什么在原先呈交的山地界图中没有注明呢?

  证据不详判官生疑  刑讯上身和尚认罪
  承办此案的县令调来乡民提到的前起地产纠纷案卷,在山地界图中果然未见有将山地卖出的任何标记。但是,这有可能是当时遗漏了,不能就作为伪造地契侵占山地的依据。
  再看和尚拿来的地契,只是一份白契(未上税加盖官印的文契)。但是,考虑到当时民间为避税普遍订立白契,所以也不能证明和尚造假。再传地契的代笔人,该人却已经死了。
  县官心想,这桩案子,原来买卖山地的人都死了,代笔人的证明也没有,地契又是五十年前的白契,还是在和尚的师父师祖两代都已埋葬在自家墓地后,于师叔临死前在经卷箱里偶然找到的。
  县令由此怀疑有人教唆和尚争讼,于是想一并追究。随即令和尚招出伪造地契的人。和尚不招,县令便下令用刑。用了几次刑后,和尚含糊承认地契是自己伪造的。

  顺藤摸瓜找“罪证”   核对笔迹冤情白
  县令却不善罢甘休,又令和尚照写一遍。然而字迹又对不上,便让差役再用刑。和尚大呼:“宁愿不要这块地了!”县令心里却想,得让和尚心服口服才行。见天色已晚,便让差役把人带下堂去,准备第二天再拷问。
  由于案情并未水落石出,回到住处,县官心里很不平静。想到第二天要让和尚从实招来,必须拿出过硬的证据才好,便一骨碌从床上爬起,命差役把代笔人的儿子传来问话,问他家中可有代笔字迹。
  代笔人的儿子回答说:“家中有收代笔费的账簿一本。代笔文契亲友家里很多。”于是让他回家取账簿,并向邻里讨取文契数张,还特别叮嘱务必要雍正年间盖有官印的红契。
  孰料第二天上午,县令取过代笔人儿子带来的账簿和红契,核对笔迹、画押,发现与和尚出示的白契完全相同,且在账簿中还清楚记有和尚师祖的法名,以及缴纳的代笔费。于是,一切真相大白:乡民状告不实,而和尚的确被冤枉了。

  今日审判
  昔地产买卖红契为证  今土地禁止买卖
  中国古代实行小农经济,很早就出现了土地私有制。两宋至明清,土地买卖尤为盛行。不过法律规定,土地买卖必须立契才有效。
  这种地契,又以是否曾向官府上税并加盖官印而分为红契和白契。
  订立白契虽不影响买卖的成立,而一旦发生纠纷,红契才是强有力的证据。
  另外,古时农民多不识字,在立契时往往要找一个“中人”代写文契,同时作为契约见证人。
  而本案中,既无红契又无中人,也就难怪县官认定地产买卖有假了。而最后案情得以大白,也是依赖于红契的效力和中人的笔迹。
  在今天,由于实行土地公有制,土地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,因此不允许土地买卖。
  宪法第十条规定,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,属于农村集体所有。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,不得买卖。